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秩序管理、校容管理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园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各院系或学生团体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各类竞赛及宣传等公共活动,应经学校审批,并报后勤保卫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全体师生应积极维护校园秩序,严禁参与以下行为:
(一)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不健康影像、书刊、图片等;
(三)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其他流氓行为;
(四)私拆他人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五)酗酒或酒后闹事,煽动闹事、打架斗殴;
(六)翻越学校校门、围墙;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
(八)非法同居、男女混居。
第六条 学生公寓区是广大学生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或使用大功率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施工单位中午12:30—14:30、夜晚11:30以后应停止作业,其它时间施工时不能影响师生的工作、学习及生活。
第七条 携带或搬运贵重物品出校园需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并主动接受检查。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维护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转,严禁在校园网络中制作、散播计算机病毒,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或制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按其用途使用,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破坏其结构和外观形象;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
第十条 校园内经批准开办的各类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和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自觉交纳相应的管理费。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 各类店铺负责使用场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不得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摆摊设点、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 学校内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指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施工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整齐堆放材料和机具,及时清除施工建筑废渣。
第十三条 校园绿化带、绿化地属于校园景观。学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义务维护各种绿化设施,严禁以下行为:
(一)擅自修剪、攀折、砍伐或移动花草树木、践踏和损坏草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占用校园土地或者占用校园土地开荒种菜。
(二)借用绿化树木搭棚做架、拴绳挂物、扯拉铁丝、安灯挂线;在树木周围、绿篱墙边、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带火种上山或在校园内野炊。
(三)向池塘内倾倒废土垃圾、投掷杂物等;
(四)在校园内钓鱼捞虾、捕捉鸟类或其他的野生动物。
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砍伐和移动绿化物、绿化设施的,必须提前一周由后勤处现场查看,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样。如未经批准或不能恢复原样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凡需张贴海报、广告、通知,悬挂宣传条幅、标语等,首先应保证张贴内容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经宣传部内容审核通过后,由后勤处指定张贴或悬挂区域,并严格按照后勤处的《校园张贴、悬挂管理规定》操作执行。到期后,须及时清除清理,保持张贴栏干净整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宣传栏、标语牌等。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道路、广场、教学楼、绿化带、绿化地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经批准的营业性店铺及其他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废弃物或垃圾自行清运,如安排统一清运的,费用由当事业主或单位承担。经学校批准占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自行运送到垃圾点,严禁随意堆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喂养宠物,或携带宠物在校园内游玩。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者应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向道路、绿化带、绿化地、广场、运动场、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建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三)禁止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禁止损坏垃圾筒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除专职卫生员外,禁止翻检垃圾筒。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阳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