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商超日常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信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商超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后勤保卫处代表学校监督校园商超经营服务和消防安全,商超协议签订单位协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商店、超市、小卖部,包括但不限于邮政通信(门店)、健身房、洗浴、车行、茶饮、西点、水果、快递、洗衣、美发、修理、配镜、图书、文印、充电等。
第二章校园商超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商超服务要求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依法经营,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二、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干净;微笑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禁止在店内喝酒、吸烟,保持良好的形象。
四、工作人员定位定岗,不得扎堆闲聊,不准嬉戏打闹,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第五条 经营场所要求
五、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统一悬挂。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若证件到期,要及时续办。
六、经营场所面积严格按照合约要求,不可超面积经营。
七、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货架之间距离应有80cm 以上,满足便利原则。
八、保持经营场所内商品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九、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十、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十一、不得售卖残损商品。售卖临保期商品,须设立专门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食品销售剩余期限:保质期28-45天的,不能少于4天;保质期60天以上的不能少于15天。
十二、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十三、经营场所地面无杂物、尘土、场内、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和易燃物品;店面周边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四、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定期清洁,保证干净整洁无积水。
十五、不得乱搭帐篷、乱贴乱挂,不得乱堆杂物堆积纸箱每日及时清理;不能占用人行通道,车辆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倒垃圾或污水;禁止养宠物和开荒种菜。
十六、不准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等。因工作需要接电时必须经学校同意。
十七、经营场所内禁止使用煤气罐,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和炊事活动。
第六条 消防安全
十八、经营者须按学校后勤保卫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十九、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应在开启状态;消防应急预案落实到人,确保应急灯能正常使用。
二十、不能有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堆积纸箱每日及时清理。
二十一、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为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电池充电。
第七条 经营管理要求
二十二、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三、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各种商品、食品等,并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票据,建立进货台账。
二十四、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以下物品:
1、管制刀具;
2、公寓用违章电器、绳索;
3、药品;
4、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
5、散装食品、自制熟食、预制菜等;
6、玻璃瓶装酒、酒精、木炭等易燃易爆品物品;
7、低俗、淫秽物品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8、彩票;
9、其他不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物品。
二十五、一经发现经营售卖违禁物品,将追究商超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时,经营单位承担完全责任。
二十六、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类型超市价格,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二十七、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二十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校前向后勤保卫处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禁止鸣笛。
二十九、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三十、组织校外人员或到校内其它场地开展促销活动需申请报批。
三十一、商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
三十二、商超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十三、商超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或假冒伪劣的食品。
三十四、保持食品周围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十五、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上架过程中食品的容器包装,不可直接接触地面及有害物质,过程中必须保证包装、运输工具、储存设备、条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三十六、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合作商家应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建立索证索票档案。
三十七、储存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开封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十八、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盒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八)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校园超市经营范围、商品价格、质量、保质期、服务、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要做好记录。对于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二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从保证金中一次扣除200-1000元作为警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的扣除2000-5000元作为严重警告。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同时对经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处理直至终止其营业。
第十条 项目引进或协议签订部门对校内商超张贴、派发商业或非商业宣传品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校内商超宣传要求。
第十一条 校园商超经营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师生的批评和合理化建议要及时采纳和改进。
第十二条 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商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后勤保卫处,商超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商超经营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日常经营过程中拒不接受校方管理的,校方有权终止承包方经营权,进行清退收回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